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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游”纠纷增多双方须明确合同责任
2007-8-3 14:55:27   来源:北京日报  进行评论

  “境外游”大幅增长,涉及旅游服务的投诉和纠纷也不断增加。案例表明,旅游中突发事件和不确定因素多,旅游服务较难确定统一标准;境外游价位较高,旅游者心理期待值也相对高,对旅行社的服务要求也随之提高,出境游手续繁琐、境外规定和习俗与国内差异较大,旅行社的服务有时不能让游客满意,这也是导致境外游诉讼增多的重要原因。

  “境外游”未能随团登机

  旅行社承担部分责任

  赵女士出境旅游,到了机场却被告知旅游团名单中没有她的名字,如要出行,必须先办好出国签证。三日后赵女士才得以成行。赵女士回国后,将某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机票损失16850元、酒店损失14682.75元、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

  被告旅行社辩称: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签证由原告自行办理。原告还自愿委托我方代购了机票,费用也是由原告自行负担,因此原告的损失不应由我方承担。

  原告则认为旅游合同的订立,就表明原告参加了被告组织的旅游团,未能按期出行,是由于被告没将她的名字加入出游人员名单。被告则称,原告是选择自助游方式,所以合同才约定由原告自行办理护照、签证手续,旅行社在合同中仅承担为原告预订机票、酒店的义务;在为原告预订机票后,已告知原告办理与航空公司相同国家的签证,但原告坚决否认被告履行了这一告知义务,被告也未就此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依据合同约定,出境游所需护照、签证等手续由原告自行办理。原告因未办理签证出境手续,造成未按期出国应承担一定责任。但被告除负责为原告代购机票、代订酒店外,亦应承担对原告出国游手续进行审查的义务。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上述审查义务,对于原告未能按期出国所产生的相关损失,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机票费及酒店费用损失费7000元。案件2“欧洲游”丢行李丢降压药旅游公司不承担责任

  李先生一家参加了由某旅行社组织的“意大利、希腊十日游”,于2007年2月25日搭乘土耳其航空公司航班,前往伊斯坦布尔,后转乘土耳其航空公司航班前往意大利罗马。到罗马机场后,李先生发现托运的黑色行李箱丢失,箱内有随身物品及药品。李先生及其家人无法正常随团旅游,不得不采购生活用品和药品。因为降压药也随箱丢失,李先生旅途中心脏病发作,险些在异国丧命。

  回国后3个月,土耳其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才将李先生的行李箱找到交还。李先生起诉请求判令旅行社为其重新安排同等日程、同等旅游线路的“意大利、希腊十日游”;支付原告各项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43000元。

  被告旅行社辩称:原告本次旅行完成了全部旅游项目,已经达到了旅游目的。原告在合同中签字确认了其身体状况适宜参加本次旅游,在明知自己有病的情况下,原告没有将药品随身携带,违反了合同中旅游者自身注意义务的约定,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原告的行李是由土耳其航空公司丢失的,属于因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我方不承担责任,且尽到了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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