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0日,许冬梅等五人与北京神州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旅游合同,约定5月2日到5月7日到云南旅游,并支付了26700元旅游费。
4月30日,许冬梅电话通知旅游公司说,可能取消旅游安排。旅游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她,取消行程的话会损失很大。此后,他们一直没与旅游公司联系。5月1日中午,许冬梅等人没有按规定时间到机场集合,经旅游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得知,许某等人已取消旅游安排。
按当时签订的《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的约定,旅客如退团需提前三天告知旅行公司,如违反约定应当承担10%的违约金。
但被告神州旅行公司认为,许某等人除承担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代办证件、手续和实际应发生的费用共计13660元,包括机票费8600元(含机场建设费、燃油费和部分机票费)、接地费5060元(含门票1605元、餐费600元、昆明到丽江的各种开支2355元)等。
据悉,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 编辑: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