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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域旅游规划的一些探讨
2007-08-28 11:10:08   来源:智旅动力  作者:杨彦锋  进行评论

  [背景]:旅游规划在中国出现的历史还不超过20年,整个旅游规划的体系和效力现在还在处于模糊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作出一些厘清和讨论对其发展是有益的。

     区域旅游规划是旅游规划中一个独特的部分,主要是指区域范围较大的旅游发展规划,往往跨越多个行政区划的范围。

  区域旅游规划的定位:

  1. 区域旅游规划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立项,具有旅游部门的特点,在旅游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旅游规划与其他部门的规划是平行关系。

  2. 区域旅游规划能够在区域的层面上,协调旅游发展问题,提出区域旅游发展战略、制定区域旅游发展政策,解决区域旅游发展的理念、目标、定位和发展梯次问题,统筹配置区域资源,发挥协同效应。

  3. 区域旅游规划的思路是系统整合,统筹安排。规划成果主要解决发展的战略和政策问题,对地方旅游规划起到指导作用。其成果的核心是理念、战略、政策和定位,不一定面面俱到,巨细无遗。

  4. 区域旅游规划在外部层面上,需要进行大尺度范围上的空间竞争分析,以确定区域的比较优势和定位。内部层面上要合理确定旅游发展的核心和功能区位,形成整合优势。

  区域旅游规划的适用性:

     在涉及公共资源和无形资产(名称、形象等)的案例中,往往高层次的区域旅游规划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同时也能够将有限的发展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实现区域旅游的有序健康发展。
 
     区域旅游规划的设立应当作必要性分析,如果涉及旅游的区域协调问题、公共资源、公共品牌问题,且该区域在文化、区位、交通上确实形成一个大区的,可以考虑进行区域旅游规划。在这样的区域,高层次的旅游规划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没有必要进行区域旅游规划的不要立项。

  注重协作,提升区域旅游规划的执行力:

     区域旅游规划的综合性特征决定了其实施需要多个部门的协作,在制定区域旅游规划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与其他行政部门沟通(包括国土、环境、林业、交通等部门),充分考虑其他部门的规划意见和建议,就规划目的和意义达成共识,争取在双方的规划中体现这些交流成果和共识,以使得规划之间形成合力。

     沟通方式可以包括:由上级政府部门的主持的情况交流会,专家讨论会;从其他部门聘请咨询专家参与旅游规划的决策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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