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中国旅游新闻网首页 >> 文化 >> 文化视点 >> 正文
渐行渐远的遗产保护
2008-4-29 14:52:15   来源:新网  作者:黄少安  进行评论

  目前在我国能够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文化与自然遗产使用意义上的产权安排格局,基本上来自于《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相关规定。虽然这两部法律法规所针对的仅仅是有限的部分文化与自然遗产种类,然而因为这两种遗产资源类型的代表性和统一立法的缺位,这两部法律对相关产权与制度安排所做的规定,即基本代表了法律法规对于遗产资源使用与管理问题规定。

  不难看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文化与自然遗产使用与管理模式,是一种典型的政府包揽一切权力和权利义务的“政府包揽模式”。然而,无论在现代化博物馆建设和景区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投入方面,还是在交通、食宿、信息宣传和游客组织等提供有效服务方面,我国原有的由国家财政拨款维系的特定事业或行政单位包揽遗产资源使用和管理各项产权的“政府包揽模式”,已经远远无法满足推动遗产传承、发挥遗产广泛社会功能的新需要。

  在现实压力下,依据我国上述文化与自然遗产产权与制度安排,在遗产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建设等多个方面能够合法的全权代表国家做出决策的具体遗产资源管理单位,在拥有审批权的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应人民政府的默许下,纷纷开始寻求与旅游市场主体的合作,试图通过这种方式从旅游市场吸纳资金,以填补遗产资源开发资金的不足,并且借此实现遗产资源开发传承与旅游市场发展的双赢。于是,遗产资源管理机构选择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与旅游集团联合实施遗产保护与开发。

  这实际上是一种两权分离的思路,应该说,在吸纳市场资金解决遗产开发与保护经费,促进遗产资源社会功能得以实现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很多遗产开发项目也在不同程度上出现了一些有违于遗产资源可持续开发与保护的不良现象,给具有不可再生性的遗产资源带来不同程度的威胁和侵害。比如国家的所有权落空和失控;遗产管理区或管理机构的管理很大程度上变成了以赢利为核心和首要目的的商业性旅游经营,其经营性举措往往与遗产保护背道而驰;没能处理好旅游公司、遗产管理机构和所在地居民的权利和责任关系。

  对遗产的另类伤害

  随着世界遗产保护理念的发展变化,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遗产资源能否得到充分的传承,一方面取决于遗产资源的深层文化和精神内涵是否通过科学的方式得以展示和表现,使得前来参观的人们能够很好地感悟和领会;另一方面也取决于愿意前来参观的人们的数量和参观人群在不同国家和同一国家不同地域和不同阶层的人们之间是否得到广泛的分布。

  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山西平遥双林寺,是我国罕有的传统彩绘泥塑宝库。值得注意的是,该寺最早是由当地居民自愿捐资修建的民间寺庙,而非由宗教组织、皇家或者官方修建,并且历史上的几乎所有维修费用均来自于当地居民的捐资。该寺庙一直是当地居民拜佛、求子、祈福等宗教文物活动的中心,长久以来当地居民逐渐形成维护和修缮该寺的习惯,历史上当地财资富裕的大户几乎都会捐资修缮该寺,以表示对于家乡父老的感谢和回报。在“文化大革命”的浩劫中,正是当地人民急中生智,将寺庙一夜之间改建为国家粮库,并以粮库重地任何非工作人员不得靠近为由保护寺庙,才使得这个珍贵文化遗产得以幸存。因此,足见双林寺与当地人民文化生活的紧密联系和它在当地人民心中的重要地位。

  [1] [2] [3] [4]   
[我要揪错] [评论] [推荐给朋友] [加入收藏]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关于本站 | 亚旅联简介 | 会员注册 | 广告业务 | 网站地图 | 客户服务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4 亚太地区旅游联合会中国事业部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