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发帖人陈某、死者骆某以及其他11名“驴友”都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驴头”陈某承担60%的责任,死者骆某和其他“驴友”分别承担25%和15%的责任。旅伴必须集体向骆某的家属赔偿死亡补偿、精神损害抚慰等共计21万余元,其中“驴头”要承担16万余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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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判决:
不赔说:自助游风险责任自担
北京自助游人身意外损害一案,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都要尽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小颖是在登山过程中死亡,事发地点属对公众开放的自然风景区,而组织者郝张二人虽制定了出行线路,但其显然均不具备对环境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责任,而且小颖至事发时止尚未实际交纳费用,没有证据显示二人是以盈利为目的组织此活动。因此二人不承担应对产品或服务承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者义务。
另外,郝张二人在免责声明中对领队的权利、义务做出的说明,其中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承诺。二人所计划的出行地点属开放性的风景区,对旅游者并无条件限制或禁入情形;根据法医尸检报告显示,由于寒冷环境引起小颖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排除了人为因素造成的可能性。现有证据不能表明小颖在活动早期即已出现体力不支等症状,当晚出现特殊情况后,郝先生及参加活动人员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小颖作为对其行为具有完全认知能力的民事主体,完全可以根据免责声明中的风险提示及对户外登山活动的认识做出判断,根据自身状况对活动加以选择。
判赔说:组织者收钱就要担责
而广西一案,则出现了与其相反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活动组织者制定了此次户外活动的日期、路线等,应该被认定为是活动的组织者。由于自助游组织者以“AA制”名义向旅伴收取费用,未能证明没有任何盈余又不曾退过款给同伴,法院推定其一定程度上具有营利性质。法院同时认为,组织者陈某没有相关资质,组织此类活动有一定的违法性;作为活动的发起人,对探险活动的危险性应具有前瞻意识,对指导其他“驴友”认识困难、克服困难和危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对天气形势判断失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选择了在南方的暴雨季节在河谷中安扎帐篷露宿,也没有安排专人守夜,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法院认为组织者陈某具有疏忽大意、疏于防范等过失,应该负最大责任。一审法院同时认为,其他旅伴没有任何人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也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均存在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另外,在发生危险时,“驴友”之间应当有互相救助的义务,故其他11名“驴友”也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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