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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伴出游 风险谁来担
2008-4-30 15:27:17   来源:百灵网  进行评论

  深圳律师:

  判决驴友担责缺乏法律根据

  两个判例表明,目前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没有统一的判决尺度。那自助游组织者和参与人该如何提前防范此类法律风险呢?昨天,记者采访了广东安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赛宇。他认为,两个案例中的法院之所以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就在于对具体事实的分析着眼点不同。

  案例二中,广西地方法院以侵权为由作出了判决,但是在违法行为的认定上,证据不足。“驴头”陈某以网络发帖形式召集驴友,帖子明确写明“费用AA,应该每人60元左右”,这就意味着陈某虽是此次活动的召集者,但其与以赢利为目的的旅行社等组织存在截然不同,即陈某并非借找“驴友”同行来牟利。既然是AA自助游,那么就可能产生费用上的多退少补,认定陈某盈利证据不足;而且召集“驴友”自助游的行为法律并不禁止,认为陈某的组织行为无资质具有违法性缺乏法律依据。另外,12名应邀前往的男女,年龄都在20岁左右,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参与人员之间应互相照顾,保证安全,遇到危险尽力救助,这是常规的道德要求,但却不是法定义务,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尤其是在山洪突然暴发这样的不可抗力出现的情形,一个正常的人在惊恐之中,独自逃脱是必然选择,因此陈某以及其他“驴友”本身并不存在过错。骆某的死亡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与陈某以及其他“驴友”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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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思考:

  引导自助游从无序走向有序

  目前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AA制自助游活动中,费用自负同时风险责任自负的“惯例”,在越来越多的死难事故面前遭到了质疑及反对。

  不断发生的事故,也引发了人们对自助游模式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的关注和探讨。一方面是法律法规的缺失,一方面是AA制自助游户外运动爱好者的出行需求,这两方面使得自助游处于尴尬状态。深圳一些律师认为:这需要立法机关或者具有司法解释权的机构来发挥作用规范这种户外运动模式,以引导自助游从无序走向有序。而作为自助游的召集者和参加者,也要从中吸取教训,细化出游前的准备工作,力求将风险降到最低,而不是靠签一份“免责声明”自保而随意开始一次自助游的活动。

  毕竟风景可以反复欣赏,而生命不能重来。

  ( 编辑:吕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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