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中国旅游新闻网首页 >> 维权 >> 投诉指导 >> 正文
面对不可抗力游客如何维权
2008-5-27 9:24:22   来源:广州日报  进行评论

  遭遇不可抗力事件时 退还未发生费用

  根据《广东省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合同A)》第4条第2款规定,游客报名后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骚乱、罢工、地震、洪水、恶劣天气等,下同)造成团队无法成行时,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游客。

  非不可抗力 退还有规可依

  如因其他情况必须取消团队行程时,旅行社应如实向游客说明原因,并尽早与游客协商另行出游,或全额退还游客已交团费并按标准赔偿游客违约金:出发前7天以上赔偿已交费用的2%;出发前6~4天,赔偿已交费用的5%;出发前3~1天,赔偿已交费用的15%; 出发当天,赔偿已交费用的30%。

  焦 点

  怎样界定“未发生”费用?

  对于什么是“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各方却有不同看法,也是争论焦点所在。法律专家指出,不可抗因素的免责条款并不意味着旅行社不应合理退款。如果游客没有享受到规定的服务,例如没有按原行程登上飞机,那就是“未发生的旅游费用”,消费者就应该得到这部分退款。这就如同演唱会因故取消,主办方就应按照原价退票一样。何况本次地震之后第二天,民航总局及时给各大航空公司下达通知,要求对于因地震因素发生的旅游团队或者散客的非自愿退票行为,航空公司要及时足额退票,并免收手续费。同样,在今年年初的冰雪灾害期间,由于铁路系统及时向乘客和旅行社全额退票,旅行社也在最大程度上全额满足退团游客的需求。

  而部分旅行社人士则不这么认为,因为旅行社航空团体票一般都向航空公司支付了订金,并且机票大多不可改签,同时组团社还向地接社支付了部分费用。这些费用就应当被认为是“已发生的旅游费用”。目前,对于在不可抗因素下的交通、酒店等费用的责任认定,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一旦有相关的法律纠纷,就要看法官采信哪方的观点了。

  相关链接:购特种保险避风险

  由于地震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旅程延误”和“旅程取消”情况,购买保险也不失为好办法。如美亚保险对由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等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4~5小时以上的,被保险人将得到最高人民币600元~1800元不等的经济赔偿。保险专家提醒,在发生“旅程延误”以及“旅程取消”的情况时,旅客要向相关部门(例如机场或者相关航空公司)索取关于航班更改的书面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以便向保险公司索赔。

  ( 编辑:梁宁)
  [1] [2]
[我要揪错] [评论] [推荐给朋友] [加入收藏]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关于本站 | 亚旅联简介 | 会员注册 | 广告业务 | 网站地图 | 客户服务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4 亚太地区旅游联合会中国事业部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