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2年起,省财政设立了广东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游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我省贫困地区和山区等弱势群体相对集中地区旅游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旅游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旅游景点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旅游规划编制经费补助、为旅游区特色旅游商品销售提供购物设施配套建设及旅游景区项目建设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境内银行贷款贴息等。
旅游扶贫资金申请条件:一是申请的项目符合广东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旅游资源有特色、开发条件较好,预期扶贫效益显著,并已纳入省确定的旅游扶贫重点项目范围;二是项目审批程序完整,建设配套资金落实;三是基层申请用款单位具有完备的项目法人资格及其组织机构。
旅游扶贫资金申报工作由当地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申报程序是:由各县(区)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推荐所在地旅游扶贫项目,提交书面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并联合上报市一级;各市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对县区的项目进行筛选后,连同所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于每年4月底前联合向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由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联合上报省政府审批。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直接拨付资金给有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规定负责对用款单位或有关县区财政局拨款,拨付文件抄送当地旅游主管部门。
( 编辑:张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