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国后,旅行社只付还“保证金”的本金,而并未将利息计算在内。出国游一般在7天以上,从游客与旅行社签约、支付“保证金”到回国内取回“保证金”大多在1个月左右。旅行社如将“保证金”存入银行,可得到一笔利息。倘若一年组织1万名游客出境,以每人“保证金”10万元计算,按银行“7天通知存款”1.71%的利息计算,4周(28天)可得利息约123元(扣除5%的利息税)。这样,保证金的利息则为123万元。
这种“保证金”是一个不合理的规定,也可以说是一个旅行社强加给游客的“霸王条款”,是游客向旅行社的单向“保证”。反之,如果游客在出境旅游期间,该旅行社“消遁”了,或破产了,游客向谁去索取“保证金”?当然,也可以作这样的解释:旅游局可以用该旅行社缴纳的16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补偿游客。然而,这160万元只能支付16位游客的“保证金”,其余的游客又如何拿回“保证金”呢?虽然这些情况实际上极少发生,但逻辑上是可以假设的。
近日,中青旅宣布与中信银行合作推出“出境旅游回国保函”业务,游客只需将“保证金”存入第三方中信银行而不是交给中青旅,返回后直接从中信银行取回“保证金”的本金,既保证了“保证金”的的安全,还可一笔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中青旅这样做,虽少得了“保证金”带来的一笔利息收入,却多赚了游客的一份信任。这种做法值得旅游主管部门推而广之。
( 编辑:张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