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奖励与罚则
第三十五条 在旅游者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及其主要负责人、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旅游者安全保障职责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通报其所在地人民政府。
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游车船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对旅游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所在地以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协同有关部门分别对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处罚,达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已授牌的,由授牌机构予以降级或摘牌处理,正在申请授牌的停止授牌。
旅游从业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地及以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进行处理。